问题内容:我是一外国企业,持有国内居民企业股权,2008年11月,与另一居民企业签订协议进行股权置换。2009年12月,总局发了国税函[2009]6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有几个问题不明确,请教如下:
1、置换双方无关联关系,置换时对股权都作了评估,协议作价同评估价有1%左右的差异,请问确定股权
第1题
第2题
第4题
第5题
A.王某转让持有上市的居民企业的股票,免征个税
B.杨某转让持有非上市的居民企业的股票,免征个税
C.钱某转让持有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免征个税
D.李某转让持有非上市的非居民企业的股票,免征个税
第6题
A.企业转让规定的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B.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C.扣缴义务人对非居民企业未依法扣缴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税款
D.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可在设立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8题
A.中国居民股东多层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过40%的,按100%计算
B.中国居民股东多层间接持有股份的,股东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
C.受控外国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纳税年度存在差异的,应将视同股息分配所得计入受控外国企业纳税年度终止日所属的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纳税年度
D.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按照所得税法或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抵免
第9题
A.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B.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
C.工业企业销售货物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D.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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