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非居民纳税人发现不应享受而享受了协定待遇,并少缴或未缴税款的,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税。()”相关的问题
第1题
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应当自行判断能否享受协定待遇,如实申报并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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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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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自身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当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出,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规定的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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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由于电子缴税故障等非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因,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而产生的滞纳金,税务机关依职权不予加收滞纳金的,即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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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照《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如果未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的,可以直接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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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并且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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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滞纳金,但是不得加收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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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纳税人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当在取得应税所得前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出,并提交相关信息、资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时按照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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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非居民需要享受协定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营业利润条款协定待遇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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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纳税人和税务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税务机关有权向纳税人或代理人任何一方追征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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